日期:2026-04-23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人员:
住建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以下简称《配备办法》)于2026年3月26日起施行。为准确、全面执行其规定要求,依据住建部政务咨询答复意见,现就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许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配备、考核等事项要求如下:
一、对安管人员职务和持有证书的有关要求
(一)安管人员证书职务类别。
1.A类证书增加“董事长(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职务。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应填成“法定代表人”(职务编码01),不应填成“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企业专职安全总监”等职务。
2.原B类证书中“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职务调整为“项目经理”,职务编码(07)保持不变。对拟考取B类证书(职务为“项目经理”)的安管人员,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校验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注册单位是否为该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信息不一致的,不予颁发B类证书。
3.B类证书中增设“项目安全总监”职务。对拟考取“项目安全总监”的安管人员,核验初级或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等相关信息。信息不一致的,不予颁发B类证书。
(二)持有A类证书且职务为“企业专职安全总监”的安管人员不得再持有B类或C类证书。项目经理(B类证书)与项目安全总监(B类证书)不得为同一人。持有C类证书的安管人员,不得同时持有A类或B类证书,不得兼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三)已取得C3类证书的安管人员,可申请变更为C1类(机械类)或C2类(土建类)证书,无需重新参加安全生产考核考试,变更后原C3类证书自动失效。
(四)申请安许证延期的,法定代表人及安管人员在该企业的社会保险应连续缴纳不少于3个月。
二、安管人员报名考核的有关要求
(一)考核报名实行资格预审。
1.拟考取安管人员证书的人员,应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安管人员报名时校验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2.须取得A类证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报名参加考核:
(1)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
(2)同时担任多家单位法定代表人,而未在申请安许证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交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证明材料;
(3)不满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
3.对以下报名考核人员进行信息一致性校验,校验通过的,方可报名参加考核:
(1)报考B类证书职务为“项目安全总监”的,对持有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相关信息(聘用单位是否为该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有效期)进行一致性校验;
(2)报考B类证书职务为“项目经理”的,对其注册建造师证书相关信息(注册单位一致性、注册建造师证书有效性)进行一致性校验。
(二)报名考核时间安排。拟考取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在工作日通过“陕西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s://61.185.253.130:6036/sxjskp_qy)进行认证,然后在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系统进行报名考核。申请考核的证书类别,每次仅可报考一类证书(A类或B类或C类),不得同时报考不同类证书。考核原则安排每季度一次,采取机考形式。考核时间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到报名个人。
(三)年度考核次数要求。报名考核不收取费用。报名资格通过审核的人员,每年(自然年)考核(申请考核)安排不超过2次(缺考的,记为1次)。考核作弊的,该年度不再安排其考核。对考核作弊涉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考核成绩查询和证书注册。考核成绩在考试后10日内在省报名考试系统公布。考核通过的人员,通过申请注册获取注册证书。安管人员证书载明的信息同报名信息一致,不受理信息更改。
三、安管人员配备相关要求
(一)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或者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
(二)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应按照《配备办法》规定的人数分别配备专职安管人员,总承包企业不得替代分包企业配备,不得将分包单位安管责任纳入总包统一管理而减免分包单位配备要求。
(三)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应至少增加1名机械类(C1类)专职安管人员,且不能用C3类证书替代。以施工许可证号为核算单元,同一施工许可证对应的工程项目,无论建筑起重机械数量多少,至少增配1名C1类专职安全员。
(四)仍处于施工阶段的项目,有关企业应按照《配备办法》要求,备足有关安管人员。
四、加强对企业持有安管人员数量和人员调动动态监管
(一)对下列情形的企业的安许证状态,分别实行黄色预警、红色预警、失效预警。
1.黄色预警。企业A、B、C三类安管人员中任何一类人员数量不达标的,将企业安许证状态标注为黄色字体的“整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足)”。
2.红色预警。企业A、B、C三类安管人员中任一类人员数量为0的(除劳务分包B证可以为0外),将企业安许证状态标注为红色字体的“整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3.失效预警。企业A、B、C三类安管人员数量全部为0的,将企业安许证状态标注为红色字体的“整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为0)”。
(二)对变更频繁的安管人员标注“异常”。A、B、C类安
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平台将校验其在前12个月的变更次数。变更次数为4次及以上的,系统将标注为期一年“异常”。
(三)动态核查起始时间。自2026年3月26日起,系统对全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配备数量和安管人员变更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对上述情形的企业和安管人员进行预警和标注“异常”。
企业安许证被预警情况,可登录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点击“政务服务”栏,在“法人办事或业务办理”窗口点击“企业库”,然后点击“资质查询”再点击“安全生产许可证”,进入查询页面后输入拟查询企业名称或证书号,点击页面中“搜索”(系统将显示与搜索条件相关的各企业名称),进入该企业相关证书显示页面查询。
(四)加强预警和标注“整改”企业的监督管理
1.招标(发包)管理。房屋市政工程招标(发包)时,招标(发包)人审慎选择被预警标注企业为中标人。将工程发包给被预警标注企业的,招标(发包)人应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督促预警标注企业及时整改。
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和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对被黄色预警的企业,应核查其安管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承建项目要求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对红色预警和失效预警的企业,不予办理监督手续。
3.监理验证管理。监理单位在查验进场的相关情况时,应核查企业安许证状态,对被黄色预警的总承包企业、分包(含劳务)企业督促整改;对被红色预警和失效预警的企业,不得办理进场手续并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应每月查询记录各进场企业安许证预警标注情况并采取处置措施。
4.安全监督管理。住建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时,应逐一查询记录总承包、分包(含劳务)企业安许证状态。对黄色预警企业,责令限时整改;对红色预警和失效预警的企业,责令该企业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5.企业被失效预警3个月仍不改正,企业A、B、C三类安管人员数量仍全部为0的,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状态标注为“失效”。
6.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企业被预警期间,我厅不受理该企业除注销、调入外的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申请。
五、有关要求
(一)企业安许证被预警标注时,平台通过短信向企业和企业法人(联系人)发出整改提示信息。企业未整改的,保留预警标注;企业整改但不到位的,系统将根据安管人员配备情况调整预警级别;整改到位的,平台审核通过后自动取消预警标注。
企业应如实填报或更新法人代表、联系人手机号码,确保能够及时准确接收我厅预警及相关信息,并根据预警标注情况及时主动整改。
(二)企业因更换法定代表人,导致只有1名A证人员的,给予180日宽限期,180日内不予预警标注。新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此期间考取A类证书。已取得安许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尚未考取A类证书的,给予180日宽限期,其法定代表人应在此期间考取A类证书。
(三)《配备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未按要求配备C1类专职安全员的项目,平台将予以预警提醒,企业须在预警后30日内完成人员补充。
(四)被标注异常的安管人员,办理延期、变更受聘企业、跨省调入(出)时,应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登录安管人员系统个人端“异常标注人员核验”入口,提交自标注之日起前一年内历次可查验的受聘企业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及企业发放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原件扫描件线上申请核验。
(五)企业、项目未按照《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管人员,以及安管人员通过不实材料、弄虚作假考取有关证书或涉嫌“挂证”“买证”“卖证”的,住建部门将依规予以处罚。对上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进行检举、举报。
本通知所称安管人员A类人员、B类人员、C类(C1、C2、C3类)人员分别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分别考取安全生产考核A类、B类、C类(C1、C2、C3类)证书。管理人员A、B、C类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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