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5月15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判为重大事故隐患!

日期:2023-05-29

 

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操作者本人和他人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ICP备15015672号-1   咸阳育人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本站为免费性服务平台,该平台发布或转载的内容及图片,如涉及侵权,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体育场十字文苑大厦4K室  邮编:712000   
电话:029-33356961  手机:13892953902 15991903892

邮 箱:1273779482@qq.com   技术支持:3A网络


扫一扫,关注我们获得更多考试内容